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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9〕48号

2019-08-28来源:吴忠农交中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批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函》(中农函〔2019〕1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整省(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农村集体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改革为重点,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能,增加农民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不断释放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制度红利,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遵循原则。
1.把握方向突出重点。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探索集体经济实现的有效形式,界定农民“户籍身份”和“经济身份”,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2.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村集体“三资”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益不受损,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3.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调动农民主体作用,激发农民创新创造活力,依靠农民群众解决改革中的问题,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时序,坚持分类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搞齐步走、一刀切。
5.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构架。成立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章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位一体”的组织构架。
6.坚持基层党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村党支部书记按照法定程序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法人)的制度,正确处理村委会和村经济组织的职能关系。
(三)改革目标。做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到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初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
(一)建立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确权登记制度。改革前,要定期对村级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改革后,每年底要对村级集体资产变更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即村民小组,以下同)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界限。
(二)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两权抵押”改革。总结推广平罗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验,按照巩固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三权分置”要求,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土地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和流转服务体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解决农民贷款难、抵押难问题。按照“房地一体、两证合一”的要求,衔接和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在有条件的县乡村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偿永久退出试点;积极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利用和再分配试点,做好复垦宅基地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利用工作。
(三)全面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县为单位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鉴定确认指导意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出生年月、土地承包关系、对村集体积累的贡献和特殊身份等因素,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村集体成员身份鉴定确认管理《细则》或《办法》,做好各类人群的成员身份鉴定确认工作。明确政策底线,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鉴定、公示、确认、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注重保护外嫁女、入赘男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规定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四)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落实好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政策,积极探索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和节水型灌区改造等形成的资产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途径和将其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的具体办法。指导贫困地区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为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提供组织保障。在股权设置方面,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在股权管理方面,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制度。指导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在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五)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能。积极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开展“四荒地”和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确权登记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把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落实到位,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估价、退出、转让和抵(质)押贷款办法,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六)做实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都要成立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健全和做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要求,做好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资质和权能,以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
(七)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推进农村土地经营管理综合服务平台、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平台和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多平台合一”,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农业生产设施设备规范评估工作,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规范流转交易行为。
(八)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实现的有效形式和途径,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四荒地”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农村公共服务性项目;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遗产、闲置房产设施和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实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计划,引导和鼓励贫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社会募集资金、政府帮扶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等,通过入股参股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者村村合作、村企共建、合作开发等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每年扶持300个—500个行政村开展培育壮大集体经济试点示范,力争到2022年全区行政村项目全覆盖,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自治区全面负责、市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纳入自治区乡村振兴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年度考核。自治区已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的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统筹协调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区)推进试点工作。各市、县(区)和乡镇都要成立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承担领导责任,抓好任务落实。
(二)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及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改革配套措施。方案实行层层报备,县级实施方案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把关后,连同市本级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深改办和农业农村厅备案;乡镇实施方案报县级改革办和农业农村局备案;村级要在县乡指导下,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把关备案。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农办和深改办请示汇报,积极稳妥处理。
(三)明确职能职责,密切部门协作。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调研指导,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年度任务的部署和考核;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做好方案、政策评估和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做好复垦宅基地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利用工作,落实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等政策;人民银行系统要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协助做好宅基地管理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移交和衔接;税务部门要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财政部门要负责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需经费和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配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宣传培训,确保改革质量。要积极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规定,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讲清改革政策,让群众全面了解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要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加大对县乡村基层干部和农村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自治区培训到市县,市县培训到乡村,实现培训全覆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五)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农村稳定。各市、县(区)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和系统性,勇于探索,稳步推进。要尊重农民意愿,做好信访接待、司法服务和产权纠纷调解仲裁等工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