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咨询:0953-2615691 189-9538-1915(张经理)

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023-06-30来源: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科学严谨的制度体系,根据《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根据中心《公司章程》、《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按照本办法的程序制定,用于指导、规范和保障中心经营管理活动,要求中心员工遵守,经中心公布具有长期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制度的拟定、审查、印发、实施评价、修订废止、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度建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利于实施、规制适度、衔接一致、全面覆盖、保持稳定与适时修订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风险控制部是中心制度建设、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度的立项备案、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

各职能部门为制度制定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和管理条线,负责制度的起草、修订和后评价工作。

第二章 形式与效力

第六条 按照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和效力层次,制度依次划分为基本制度类、管理办法类、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类。各类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基本制度类:是涉及中心重大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基本管理事项,主要对中心重要经营管理行为或重要管理活动做出框架性安排和原则性要求,或按照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制度。

(二)管理办法类:主要对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或业务品种做出具体管理规定。其中,综合管理办法对某一类经营管理行为或业务品种做出总括性规定;专项管理办法对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业务品种做出具体规定。

(三)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类:操作规程主要对某一项业务运作流程或管理流程做出操作性和程序性规定;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基本制度或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的具体详细的操作性规定。

第七条 初次制定的制度应在标题名称中标注“暂行”或“试行”字样;原则上在该制度施行一年后,实际运行无任何争议,经过制度评价和修订后正式印发。

第八条 新制订和修订的制度拟将执行中的已有制度替代的,应在该制度附则中写明有关制度予以废止或不在执行。

第三章 起草与审核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拟定制度制订、修订的立项计划,并在每年度的6月 31 日前,以书面方式报送风险控制部汇总。

第十条 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法律、规则、准则以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确保拟定的制度合法合规,在内部运行的畅通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将起草的制度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详见附件2),并在总经理的主持下邀请相关部室对起草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实用性和操作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制度论证时,总办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参与论证的人员和总经理签字确认,作为制度审核的要件。

第十三条 拟定的制度经论证后,论证人员认为该制度合规合法,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且争议不大的,按照中心流程提交审议;如拟定的制度经讨论认为合规合法性存在瑕疵,或实用性、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应当暂缓提交审议,由制度拟定部室按照讨论意见修订后,经再次论证且无合规合法性和操作性异议的,方可提交审议。

第十四条 拟定的制度在论证中对于合规合法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均无异议,但对制度涉及事项的管理归口、管理方式等存有异议的,由总办会记录相关异议,在制度审议时,向审议机构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制度起草部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论证,进一步完善送审稿后,提交相关机构进行审议。制度送审稿应当包括制度正文、制度审查表和制度论证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公开征求员工意见。

第四章 签发和解释

第十七条 基本制度类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由中心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发。

管理办法类制度和操作规程类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中心领导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发。

第十八条 经审议通过的制度,制度起草部室应当在制度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转送综合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发布。

第十九条 制度起草部门应当在制度印发后 5 个工作日将正式发文版本向风险控制部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制度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制度中确定的解释部门进行解释。

第五章 实施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制度评价是指对现行有效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进行检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制度评价,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三条 制度起草部门须关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一)因法律、规则、准则、中心章程或者效力层次较高的制度修订或者废止,导致制度与上述文件发生抵触的;

(二)因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有必要变更相关内容的;

(三)制度内容与业务发展或管理需要不相适应的;

(四)制度评价结果显示需要修订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制度的修订程序,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起草制度审核的流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因法律、规则、准则、中心章程或者效力层次较高的制度修订或者废止,导致失去制定依据或者与上述文件发生根本抵触的;

(二)因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不应继续施行的;

(三)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适用期限届满,没有继续施行必要的;

(四)已被新的制度替代的;

(五)制度评价结果显示需要废止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需要废止制度的,须向最终审议通过制度的机构审议同意。

在新的制度中废止原有制度的,不再单独履行废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度的全面清理、归集和汇编,综合办公室和交易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制度建设管理基本流程图

附件2.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制度审查表

     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制度审查表

 编号:

制度名称


起草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意见


法务风控部

审查意见


会签领导意见


主签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