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试行)
2021-06-01来源: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中心”)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吴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产权交易主体在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含义
本规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让方及意向受让方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和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承担责任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保证金的合法性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农交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无息结算
交易保证金实行无息结算。
第二章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与处置说明
出让方可以在提交产权出让申请时向农交中心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同时应当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途径、收取比例、具体金额、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交易方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交易保证金的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交易保证金公告内容及提供结算服务
农交中心应当对《产权出让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交易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规则及相关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九条 交纳期限
意向受让方应当根据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至农交中心指定的交易保证金结算专用账户。
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出让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日前足额交纳。
意向受让方需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日期以到账日为准。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结算币种
交易保证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交纳。
交易保证金以外币进行交纳,应当按照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
第十一条 转为合同价款
依据《产权出让公告》中对保证金划转方式的约定,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支付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合同价款的,农交中心将剩余交易保证金从保证金结算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合同价款结算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依据《产权出让公告》中对保证金划转方式的约定,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支付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不转为合同价款的,农交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第十三条 全额退回
农交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将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退回:
(一)受让方已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且出让方和受让方约定自行结算合同价款的,农交中心在收到受让方交易服务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交易保证金;
(二)受让方已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且出让方和受让方约定通过农交中心结算合同价款的,农交中心在收到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和出让方支付首笔合同价款或全部合同价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交易保证金;
(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规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农交中心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交易保证金;
(四)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并在信息发布期满前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规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农交中心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出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交易保证金;
(五)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未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农交中心申请退回交易保证金,经农交中心审核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交易保证金。
第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暂扣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产生纠纷,在交易双方协商、仲裁、诉讼期间,由农交中心暂扣交易保证金。农交中心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仲裁结果、法院判决处理交易保证金。
第十五条 重新交纳
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已退回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农交中心重新规定的交款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退回方式
农交中心应当一次性原路径退回交易保证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可以按照《产权出让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农交中心交易服务费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中心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出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产权出让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农交中心或受托经纪会员造成损害的,农交中心或受托经纪会员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让方、农交中心或受托经纪会员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 出让方责任
出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农交中心和受托经纪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出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出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营业时间
农交中心每日办理交易保证金业务的时间为北京时间九点至十六点整,超过十六点进行的交易保证金业务于次日营业时间内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