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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2021-09-10来源: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宁夏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宁夏国投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提供企业信息公开服务,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编制了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信息,是指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中心将及时、准确公开中心相关信息。

中心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中心公开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中心依据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要求,对公开信息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程序向中心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3.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4.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5.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6.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7.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网址为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raeenx.com/受理点为中心办公室。中心还将采用通报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中心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中心自20219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中心办公室。

(二)申请接收渠道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中心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中心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www.raeenx.com/

(三)申请答复

中心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中心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中心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中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收费标准

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申请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所需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2.现场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方式提交书面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申请人承诺所获取的信息,只用于自身正当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4.中心不受理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事项

5.事务咨询、信访举报、非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属于中心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秘密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中心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

(五)中心在经营管理工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中心办公室。

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东兴街与吴灵东路交汇处东北角(吴忠司法大楼西侧北部1-2号营业房)

电话:0951-5966966,传真:0951-5966966。

办公时间:8:30:00-12:00 14:30-18:30(夏季工作日

8:30-12:00 14:00-18:00(冬季工作日)

六、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中心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中心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心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