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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修订)

2023-06-30来源: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风险管理,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依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2006〕108号)、《关于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发〔201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中心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包括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风险管理是指中心在日常经营中开展的风险识别、风险测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等一系列风险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中心旨在通过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二章  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 董事会就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出资人负责,主要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审议中心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二)确定中心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批准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了解和掌握中心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

(四)批准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五)批准风险管理措施和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六)批准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报告;

(七)批准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八)督导中心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九)批准风险管理纠错追责政策,纠正和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超越风险管理制度做出的风险性决定的行为;

(十)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对中心全面风险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督促经理层落实董事会提出的全面风险管理要求。

第七条 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时效性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可以授权分管风险的部门负责人主持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中心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第八条 各分中心负责人对所在分中心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中心不定期对分中心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 风险控制部牵头组织中心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中心法律风险工作;

(二)牵头组织中心各部门开展风险管理时效性评估,提出改进方案;

(三)提出中心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中心全面风险管理日常工作;

(五)监督有关分中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六)办理风险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 战略风险是指中心因作出不利的经营决策、未妥当的执行决策、或未能对行业中的变化作出反应而对盈利或资本可能造成的影响。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中心战略风险管理工作,相关部室予以配合。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起草中心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拟定战略风险管理办法和重大战略风险应急方案;

(二)风险控制部负责解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行业或产业政策及监管政策等变化,分析政策变化对中心战略风险管理的影响,及时提出预警;

(三)综合办公室协助中心董事对公司发展战略进行调研,提出发展和风险预警意见;负责中心外部专家的联络,组织外部专家对中心战略发展进行研讨,提供发展和风险预警意见;负责监督落实有关部门及分中心落实中心战略风险管理工作;办理战略风险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风险是指中心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内部、外部环境及各种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因素作用,使中心的实际收益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离而形成的经济损失。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监测中心负债、或有负债、负债率、偿债能力,做好中心筹融资和资金综合配置工作,确保中心流动性充裕;

(二)监测中心及分中心财务风险指标,定期组织自查,完善中心及分中心财务风险防控体系;

(三)监测中心对外投资收益和现金回流情况,对中心投资项目进行财务评价;

(四)完善成本核算、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流程和环节,指导分中心防范计划财务操作风险;

(五)规范会计政策、会计估算流程,确保中心和分中心财务真实性;

(六)拟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和重大财务风险应急方案;

(七)办理财务风险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行情导向、利率、商品等价格变化导致中心损失的风险,包括市场行情导向风险、利率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等。风险控制部牵头负责中心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相关部室予以配合。

(一)风险控制部根据中心发展战略,定期组织对投资项目按市场价值进行重估,采取有效措施缓释市场风险;牵头组织市场风险压力测试,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拟定市场风险管理办法和重大市场风险应急方案;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监测利率和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评价其变动可能带给中心的风险和影响。

 第十三条 信用风险是指进场交易对象、项目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风险控制部牵头负责中心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交易部予以配合。

交易部负责对进场交易对象、项目的信用风险调查,进行识别、计量、评估和监测;风险控制部定期监测各类信用风险指标,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对投资对象和项目进行追踪管理,定期核查投资项目、对象的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 运营风险是指中心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在程序、人员和系统上的不足或失误或由于外部事件而引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风险控制部牵头负责中心运营风险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交易部应当予以配合。

(一)综合办公室信息管理岗负责交易系统的跟踪监测,分析系统运行方面可能引发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部负责组织新业务的内部审批,拟定运营风险管理办法和重大运营风险应急方案,办理运营风险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风险控制部负责员工风险合规意识的培训和培养,对现有业务流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综合办公室组织梳理岗位职责,实施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工作;

(五)综合办公室负责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防范内部人员道德风险引发的风险;

(六)风险控制部负责业务运行评价及持续监督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 法律风险是指中心在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过程中,因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可能给中心造成损失的风险。风险控制部负责中心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中心对外合作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以及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正及合法合规性审核;

(二)参与中心重大法律事务处理,并就事务处理情况及时向中心反馈;

(三)负责中心各部门日常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咨询工作;

(四)适时关注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分析各类风险变化趋势,分析法律法规变化对中心业务的影响;

(五)监督指导分中心法律事务工作情况;

(六)负责拟定法律风险管理办法和重大法律风险应急方案;

(七)办理法律风险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声誉风险是指由中心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中心负面评价的风险。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中心声誉风险管理工作,风险控制部、交易部应当予以配合。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归口管理和舆情信息搜集、研判工作,及时处理中心负面网络信息,严防有害、危害舆情;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严防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声誉风险;负责拟定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和重大声誉风险应急方案;办理声誉风险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投诉和信访处理,严防投诉、上访引发的声誉风险,风险控制部予以配合;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处理员工群体性事件,严防中心内部矛盾引发的声誉风险。

第四章 风险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 各部室应对其负责的风险管理领域内收集的风险管理信息和各项业务管理及其重要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

 第十八条 风险识别是指查找分管业务中有无风险,存在的风险状况;风险分析是对辨识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评价是评估风险对中心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风险的价值等。

 第十九条 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应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定性方法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政策分析、调查研究等方式方法进行。定量方法可采用统计推论、计算机模拟失效模式和影响分析等进行。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部应对管理的风险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以便对新的风险和原有风险的变化重新评估。

第五章 风险管理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中心各部门应按照风险管理职责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检验,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每年度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应当在次年的2月10日前向风险控制部提交。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各部门提交的风险报告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在次年3月10日前完成中心年度风险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中心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部每年至少对各部室风险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次。如需专项检查的,由总经理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应每年至少对包括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在内的各有关部门、各分中心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进行监督评价一次,监督评价报告应直接报送董事会。

第六章  分中心全面风险管理要求

第二十 中心有权对各分中心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工作效果、工作状况等纳入分中心管理人员的考核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具体业务操作规则、交易品种指南和交易管理办法由中心另行发布。

第二十 本办法由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