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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8-07-15来源: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信息部

为规范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的产权交易收费行为,结合农交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费分为交易服务费和顾问服务费,其中交易服务费包括协议出让服务费、竞价服务费。
协议出让服务费是指在农交中心内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成交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顾问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项目咨询、项目可行性分析、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二条 协议出让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双向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

差额计费率(%)

800万元(含)以下

0.2(最低收费600元)

800万元至8000万元(含)

0.1

8000万元以上

0.05

第三条 竞价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5%,双向收取。
第四条 顾问服务费由委托方与受托方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服务费以外的合理费用支出,由涉及该笔费用的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
第七条 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支付;采取竞价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在竞价结束后支付。交易服务费可以从交易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一次性支付,或另行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