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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8-07-15来源: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信息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会员行为,保护会员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会员在农交中心从事产权交易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经农交中心审核批准的,在农交中心从事产权交易服务业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 原则
会员在农交中心从事产权交易及相关事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职能
农交中心根据本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保障会员行使合法权利,履行责任义务,维护交易主体利益。

第二章 会员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及会员分类
承认《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成为农交中心会员。
农交中心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经纪会员是指在农交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服务会员是指在农交中心为产权交易提供拍卖、招投标、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依据农交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享有农交中心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
(三)收取服务费用;
(四)参加农交中心的会员业务培训;
(五)转让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遵守农交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三)会员应当对交易委托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四)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五)按时交纳入会费、年费、风险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六)建立业务档案,并保存五年以上;
(七)在同一项交易中,经纪会员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八)提交农交中心要求会员提供的必要材料;
(九)接受农交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会员费用及风险保证金
(一)入会费
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农交中心交纳入会费。入会费一经交纳不予退还。
(二)年费
年费从入会之日起计算,按年交纳,会员应在上一年年费到期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下一年的年费汇入农交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新会员当年年费应与入会费一并交纳。年费一经交纳不予退还。
(三)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是指会员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承担违规、违约责任的经济保证。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农交中心交纳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由农交中心保管。会员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时,农交中心根据其过错程度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被扣除后,会员应及时补足。会员资格正常终结时,农交中心全额退回风险保证金(不计息)。会员资格因违规或违约终结时,农交中心扣除相应风险保证金后,将余额退回(不计息)。

第三章 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转让

第十条 会员资格申请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农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申请程序
(一)农交中心在收到入会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农交中心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会员;
(三)会员入会手续办理完毕后,农交中心颁发证书并通过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会员档案
农交中心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等情况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变更
(一)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应在工商变更登记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农交中心提出申请,经农交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农交中心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农交中心书面报告,农交中心进行备案并记入会员档案: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5、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诉讼的;
6、需在农交中心存档的其他事项。
发生上述第(一)款情形的,农交中心应在会员资格变更完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结果通过农交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名额限制
农交中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会员实行名额限制。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转让基本事项
(一)会员资格受让方须符合相应会员的入会条件;
(二)风险保证金不随会员资格转让,会员资格受让方自行足额交纳风险保证金后,农交中心退回会员资格转让方风险保证金;
(三)农交中心审核会员资格转让申请材料期间,该会员资格中止;
(四)农交中心负责会员资格转让的内部审批工作,不承担转让、受让双方业务衔接的义务;
(五)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前,会员应结清应付农交中心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转让需提交的资料
(一)会员资格转让方需向农交中心提出转让会员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转让会员资格的决议;
2、最近一年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会员公章);
3、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会员资格受让方需向农交中心提出受让会员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受让会员资格的决议;
2、入会申请材料;
3、会员资格转让协议;
4、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转让程序
(一)转让方应在接受委托的交易项目交接完毕或交易完成后向农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二)会员资格转让方、受让方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三)农交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农交中心向申请双方出具书面通知,受让方办理入会手续,转让方会员资格终结;审核未通过的,农交中心出具书面通知并退回申请资料,转让方的会员资格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转让结果公示
农交中心应在会员资格转让完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转让结果通过农交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退会禁止
在协议有效期内会员不得退会,但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中止和终结

第二十条 中止情形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中止:
(一)会员不按规定交纳年费或风险保证金;
(二)会员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情节轻微的;
(三)会员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参加农交中心组织的工作会议、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中止期限
会员资格中止期限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权利限制
会员资格中止期间,不得在农交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或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中止提前结束
会员如具备提前结束会员资格中止的条件,可提出恢复会员资格书面申请,经农交中心批准后恢复。
第二十四条 中止结果公示
会员资格中止或提前结束中止的,通过农交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终结情形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结:
(一)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纳年费或风险保证金的;
(二)会员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但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一年中会员资格被中止两次的;
(四)会员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会员主体资格自然消亡的;
(六)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结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终结结果公示
会员资格终结的,通过农交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奖励
对于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农交中心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规范交易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予以奖励,并通过农交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处分及处罚情形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予以处分或处罚,并通过农交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一)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二)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交易秩序的;
(三)不遵守农交中心规章制度,操纵产权交易的;
(四)非法经营,损害农交中心形象或造成农交中心损失的;
(五)产权交易主体不具备交易资格或不具备产权转让必要条件,仍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的;
(六)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造成资产流失或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的;
(七)会员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处分及处罚方式
农交中心根据会员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单处或并处以下处分、处罚:
(一)警告;
(二)扣除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
(三)责令公开申明、公开检查、公开道歉;
(四)中止会员资格;
(五)终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年度审核制度

第三十条 年审提交材料
会员应当在农交中心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下列材料报农交中心:
(一)年审登记表;
(二)提供经过工商行政部门年检注册的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的聘用证明;
(四)已缴纳会员相关费用的证明;
(五)农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一条 年审合格
会员年审合格的,农交中心在其递交的年审登记表上加盖年审审核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