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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党办〔2016〕45号 关于加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8-08-03来源: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综合办公室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 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加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自 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 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关于加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囯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 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 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 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49号) 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规范农村产权流转 服务行为,统筹城乡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 收,现就加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 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核心,以 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努力构建权能丰 富、组织架构清晰、运行制度规范、管理模式先进、信息联 动共享、社会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推动农村 要素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 代化。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登记,统一管理。在坚持农村产权所有权、承 包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和其它依法衍生的权能实行统一管理。

2. 以农为主,释放权能。坚持农地农用,耕地只能从 事农业生产,不得改变用途,严守耕地红线;放活农村产权 的经营权和其它依法衍生的权能,进一步提高农村要素资源 配置和利用效率,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服务。

3. 农民自愿,公平公正。坚持村民自治、公开透明、平 等协商、自主流转,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4. 先行试点,稳妥推进。在有条件的市、县(区)先行 试点,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流转服务平台、流转 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逐步总结经验,强化政策支撑, 规范流程、完善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积极稳妥推进。

二、产权流转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 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 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三)农民住房财产权。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 房屋所有权。

(四)“四荒”地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 沟、荒丘、荒滩以及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依法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使用权。

(五)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 权,山林股权。

(六)草原承包经营权。

(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 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经营权。

(八)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含土地)。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 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农业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 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 用杈。

(十一)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农户、家 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 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十二)经登记备案的大型农机具所有权。包括农业新 型经营主体及农户使用的大型农机具等。

(十三)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 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四)其它依法可以抵押管理的农村产权。

三、服务机构设置

(一)机构性质。我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构是为各类 农村产权依法流转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设置为事业法人, 名称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

(二)机构设置。各县(市、区)成立由政府牵头,农 牧、林业、水利、国土、住建、政研(农办)、财政、金融等 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 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每个县(市、区)设立一 家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可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事 务中心加挂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的牌子;确需单独设置农 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的,由各县(市、区)在机构限额内按 规定权限调整设置。乡(镇)依托民生服务中心等现有场所 设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有条件的村设流转服务信息员,组 织开展政策法律宣传、信息收集核实、受理申请、项目核查、 指导合同签订、产权纠纷调处、当事者权益维护等服务。

四、规范运行

(一)流转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 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参与市场流转。

(二)流转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以 进入中心流转。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先 少后多、稳步推进、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好进入农 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的流转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 资产、资源。在实践中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相应的流转品种。当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巳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流转品种,按照中央要求办理。

(三)流转规则

1. 权属清晰。进入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流转的产权, 必须权属清晰且无争议。产权流转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 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共有产权交易需要共有人 同意。

2. 公开操作。对于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 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公开进行,防止 暗箱操作。积极引导100亩以上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50亩以上的集体荒地经营权及其它农村产权,进入农村产 权流转服务中心公开公平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 妨碍自主交易。

3. 严格审查。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要依法对各类产 权流转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的受 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房屋 所有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之外,产权流转的受让方原则上 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对工商企业进入中心流转交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4. 科学评估。农户家庭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 心流转,是否需要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或与意向受让方协 商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公开流 转,产权价值较高的,须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产权价值较低且容易评估的,可由出让主体组织当地资 产评估委员会或有经验的村民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代表会议 确认。

5. 公开发布。扩大农村产权管理信息发布面,提高社 会公众的竞争和参与度。各地流转服务信息须在交易大厅显 示屏及电视、报刊、交易网站等媒体发布,并根据需要可在 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免费发布,也可逐步创造条件在宁夏农业 信息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免 费发布、查询。

(四)服务平台和方式

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既要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 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服务主体双方提供信息传 递、流转咨询、受理管理申请和咨询、组织流转、出具产权 流转鉴证书、协助产权查询、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 手续等基本服务;又要主动适应流转主体和方式多样化的需 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开展资产评估、测 绘、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 务;也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和银 行、保险、担保公司等机构,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服 务窗口,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形 成集各项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农村产权流转实行免费服务,必要的费用统一纳入到正常运转经费核算。

各县(市、区)要积极借鉴平罗县等地防范风险、建立 补偿基金的经验,努力创造条件,探索建立流转风险防范和 抵押债权风险处置机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服务风险基金, 保障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其抵押权。稳步推进政策性保险,大力开展特色农业保险, 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功能,多渠道化解农村产权 融资风险,提高农户信用保证能力。

(五)工作程序

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应遵循以下程序,并由当地机构结合 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1. 受理转让申请。转让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 流转产权的,需向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同 时提交资格证明、产权权属有效证明、转让标的情况说明及 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材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 资格审核。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依法对转让方提 交的申请和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 时受理。产权属性需要确认或变更登记的,政府相关部门及 时为流转主体提供帮助和办理服务。

3. 信息发布。农村产杈流转服务中心应当通过交易网 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及电视、报刊等媒体,对拟流转的农村产权发布转让信息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告期一般 不少于7个工作曰,具体公告期限由转让方和中心协商确定。

4. 登记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农 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提交产权受让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 证明、资信证明、受让产权用途说明及流转服务中心要求提 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 责。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依法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5. 组织流转。信息公告期满后,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 心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征求流转双方意见,选择 适当的流转方式组织交易。达成流转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 的,签订交易合同。

6. 资金结算。受让方将产权流转价款交付至农村产权 流转服务中心资金结算账户,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按流转 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划给转让方。

7. 流转鉴证。流转资金结算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服 务中心为流转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鉴证书》。流转双方 持《农村产权流转鉴证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到政府不动产统 一登记机构或农村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可凭此 证和相关抵押手续向金融机构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

(六)归档管理。产权流转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 心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纪录,按照有关档 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

五、加强监管

(一)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 是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监管的责任主体。

(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对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的 金融类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 工作。

(三)各地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耕地、园地、林 地、草地、水利设施、水域滩涂等产权流转后不能改变用 途,不能影响公共安全,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 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四)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要定期向当地农村产权监 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如 发生对市场经菅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等情况, 要及时报告。各项报告要同时抄报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农村 产权主管部门、产权登记管理部门。

(五)探索建立行业协会,积极推进行业规范、流转制 度和服务标准建设,开展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提高市场公信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指导和协调。各地农村产权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当地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的运行进行指导和协调,实现 资源优化配置和产权价值最大化。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 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全区农村产权服务 机构建设。

(二)加强支持和引导。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经营性资产、林权等能够用于抵押和各项权属的确权登 记颂证工作,积极扩大确权颁证范围,为农村产权流转奠定 基础。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意见,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 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力度。按照事业单位建设要求, 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 务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完善服务功能、优化服务,解 决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成本高、回报低的问题。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 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 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的政策法规和运行规范,主动 参与、大力支持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基层干部 和流转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及时宣传推广 区内外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 动全区农村产权流转健康发展。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6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