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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12〕72号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2018-09-11来源: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开展科技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农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仍居基础地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又好又快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和民生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推动全区转方式、调结构战略的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模式 
(一)实施信贷资金专项切块支持。各银行要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单列信贷规模,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贷款不少于信贷总量的20%,宁夏银行、石嘴山银行要将绝大部分贷款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农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和县(市、区)农商行、农信社及村镇银行要将绝大部分贷款用于支持“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确保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增量和占比每年都要有明显上升。 
(二)实行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度挂钩。发挥财政性资金存放导向作用,对国库资金、专项资金、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非税收入等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据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三农”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的额度、数量,均衡安排存放。对达不到贷款规模计划的,按比例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放;对超出贷款规模计划的,按比例调增财政性资金存放。具体由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地方金融机构必须把资金用于当地。存贷比达不到75%的地方金融机构,不得向区外金融机构存放同业款项,已办理的存放资金限期回笼;不得办理区外贷款业务,已办理的限期收回,用于当地贷款;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与村镇银行之间相互拆借融通资金。 
(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各银行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期限结构,积极增加短期贷款,优先匹配额度办理票据融资,努力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要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发展前景好且信用较好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减少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银行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利率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增设服务专营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增设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开辟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绿色通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针对性、差异化的贷款、贸易融资、贴现、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在内的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要明确由一名领导负责,配备专人,简化程序,跟进服务,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 
(六)设立“小额贷款服务超市”。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要试点设立“小额贷款服务超市”,建立信贷统一平台,实行全区联网,集中办理信贷业务。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要到“超市”设专柜、派专人,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公开透明和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搭建小额贷款服务平台,各市负责提供办公、经营场所,自治区金融办做好指导推动工作。 
二、拓宽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七)深化农信社改革。稳步推进基层农信社改制农商行工作。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淡出对县(市、区)农商行和农信社的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好股东职责,尊重其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其提供科技支持、风险管理、产品研发等服务职能。自治区金融办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薪酬分配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政府派驻地方金融机构特派监督员要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市、区)农商行、农信社要坚持“三农”市场定位,依法合规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
(八)扶持发展村镇银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各银行要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加强支付结算、信息科技建设。银监部门要放宽对组建村镇银行、开办新业务和有关审慎监管指标的限制,对从发起行和区外拆借的资金,按存款计算考核存贷比;进一步放宽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允许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在开业半年后设立分支机构,按照行政区划支持向下设立机构网点,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各市、县(区)要对村镇银行建设用地和办公、营业场所给予协调安排。发起行要严格执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尊重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自治区金融办要做好村镇银行的管理服务和组建推动工作。 
(九)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各银行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原则上按上年末贷款余额的1%切块用于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贷款投放能力。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各银行开展批发贷款业务。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及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2%定向补贴政策;对设立在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和对口帮扶生态移民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比照农村金融机构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税前拨备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发挥好小额贷款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 
(十)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优化整合现有担保公司,进一步完善以宁夏担保集团公司为龙头,市、县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为支撑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担保业的投入,做大做强宁夏担保集团公司,增强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公司和宁夏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力争培育1家—2家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5市各培育1家—2家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切实放大担保倍数,提升担保质量,增强其撬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担保规模和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继续执行免征营业税政策,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 
(十一)推动小型微型企业直接融资。探索设立自治区企业上市、发债引导基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行企业债、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积极参与场外交易市场;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引进战略投资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各金融机构要争取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十二)增强保险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探索组建农业保险公司等区域性保险法人机构,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促进县域保险市场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规范承保和理赔服务,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十三)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金融中介服务等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股权管理,放宽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保持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激发民营资本的活力,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优惠政策 
(十四)落实财税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在农村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向农户的小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利息收入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简化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及时化解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 
(十五)对设立网点和引进机构进行补贴。各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等)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和生态移民区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所设网点装修费用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引进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的,享受宁夏招商引资政策,对其正式开业后,除落实按购置办公营业用房买价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外,由自治区财政给予50万元开办费补贴。 
(十六)落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收费政策。房产、土地等部门为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鉴证登记手续时,不得将房产、土地评估作为硬性条件,是否评估及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选择,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法院等部门在办理金融机构贷款诉讼案件时,要简化程序,可采用支付令方式,立案后直接转入执行程序,免予金融机构提供货币与实物担保手续,加快立案、审理、执行速度;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推行普惠性金融服务,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和信贷人员享受与大、中型企业同等的待遇。 
四、营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金融环境 
(十七)规范金融监管行为。各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检查行为,优化监管环境。监管人员到金融机构、企业检查,必须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各市、县(区)监管部门要制订检查计划,报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计划进行检查,严禁过度、无序、重复检查,杜绝监管检查的随意性。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监管工作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经营风险大,各监管部门要提高监管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贷款出现非主观责任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实行尽职免责,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贷款的投放规模。宁夏银监局要实行差异化监管,大力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增设专营机构和营业网点,每年至少要消灭10个金融服务空白点。宁夏证监局要做好拟上市企业的辅导监管和政策引导,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争取每年融资不少于50亿元。宁夏保监局要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扩大“三农”保险覆盖面。 
(十九)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发挥好自治区建设“信用宁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服务职能和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等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平台,推动信用文化建设,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户诚信经营。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典当行、寄卖行和各类投资公司、交易所等机构的有效监管。全力打造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二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成立金融机构行风评议小组,对各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办事效率等进行问卷调查、测评打分,将测评结果排名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公告,并向“一行三会”和各银行总行通报。加大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力度,对做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奖励,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不力的,建议“一行三会”和各银行总行进行人事调整。自治区金融办具体做好以上联席会议、行风评议、考核奖励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本意见适用于我区城乡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领域。国家和自治区对本意见有关条款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推动,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促进全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持续健康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