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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经)发〔2016〕10号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09-11来源: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各市、县(区)农牧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
       按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农村产权流转,推动和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的财产权益,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各类产权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民意、保护权益。在确权登记颁证中充分保障和赋予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民意,不搞硬性指标,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各类产权历史沿革,调查清楚产权权属现状,依法确认产权权属,严格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实体准确。

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对权属明确、无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先行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清或有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待权属明确或矛盾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民主公开、确保稳定。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全程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重点解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及时做好个性问题矛盾的纠纷调处和化解,切实维护农村稳定。
(三)目标任务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经验和平罗县农村可抵押产权确权的做法,从2016年开始,在全区各市、县(区)开展农村可抵押产权确权颁证工作,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管理体系,并逐步将各类产权纳入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构管理,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合理配置,为我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为统筹城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确权内容

主要是在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村草原承包经营权、林权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开展对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闲置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以及其他依法可以抵押流转的农村产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房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确权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既定工作部署,结合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有关要求,全区此项工作已基本完成,要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扫尾工作。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抓紧颁发权证。
(二)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

按照村镇规划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权证,住建部门配合。
(三)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

对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流转的农村土地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颁发证之前要有土地承包户的签字认可,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号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一致并加“流”字标注,土地流转年限不得高于耕地二轮承包年限。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权证。
(四)开展 “四荒地”使用权确权。

包括农村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土地的使用权。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内容进行确权颁证。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权证。
(五)推进林权的确权。

对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地流转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等按照林权确权颁证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此项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推进农村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内容进行。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做好农村草原承包经营的审核批准工作后,由相关部门颁发证书。
(七)开展水域滩涂养殖经营权确权。

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经营权。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内容进行确权颁证。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权证。
(八)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

对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进行全面调查登记,主要包括厂房、市场、商铺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对权属清晰并符合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国土、住建部门的由国土、住建部门负责登记,农牧部门颁发权证。
(九)开展农村闲置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对农村闲置的市场、中小学、卫生院等农村设施用地进行摸底调查,明晰土地使用的公益性、福利性、经营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重点对农村闲置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相应权证,住建部门配合。
(十)开展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确权。

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明确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养殖场、设施农业、温室、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厂房等农业设施的所有权,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权证。此项工作由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国土部门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登记,农牧部门颁发相应权证。
(十一)开展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确权。

对国有、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进行普查登记,区别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性质,重点颁发使用权权证。此项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权证。
(十二 )开展湿地产权确权。

对现有湿地斑块勘界,确定湿地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此项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其他依法可以抵押流转的农村产权确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流转的农村其他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各地应根据实际分类指导,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此项工作涉及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颁发相应权证。各市人民政府要以县为单位重点对过去已颁发的农村承包土地、林地、草原的权证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依法重新换发权证,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回;对新颁发权证的要以土地的主要用途为依据确权,确保一地一证、一权一证,避免一地多证问题的发生。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组织培训。

各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各自负责的农村产权确权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明确完成时限,排出时间表。各县(市、区)按照相关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域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综合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细化分工、明确责任、确保质量,按期完成。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为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调查摸底,如实登记。

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确权颁证工作,通过民主推荐、选举群众代表等组成调查登记工作小组,配合作业公司,开展入户调查;通过资料提供、现场指认等方式如实填写摸底调查表。各地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重点了解一地多证的情况,以土地的主要功能进行确权,保证一地一证、一权一证。
(三)分类整理,公示确认。

对调查摸底和比照确认结果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形成统计表并按权属对调查测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其中林权确权公示期为30天。对反映的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逐一解决后进行二轮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分类建档造册,并建立完善的电子数据库。
(四)确认权属,颁发证书。

产权权属已经清晰明确的,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县农牧、国土、住建、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颁发产权证书。各乡镇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整理上报确权登记资料,经审核合格后颁发相应权证。各县级确权领导小组要对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总结完善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同时,做好各类文件、记录、图表、声像等资料收集分类归档,建立和规范完整、准确、系统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形成合力。

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各地成立由政府牵头、农牧、林业、水利、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管理监督委员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围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与意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要向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宣传好“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让群众满意。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慎重稳妥有序进行。要按照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认真开展摸底登记工作,申请条件要做到权属来源合法、资料齐全,违法使用的农村产权必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申请确权登记颁证。要加强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管理,确保发证资料全面、完整和规范。
(四)严肃纪律,强化责任。

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禁借确权登记颁证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保障经费,顺利推进。

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完成。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林业厅
2016年6月12日